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834845604,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37719298,住所地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联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苏0281民初81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偿付货款5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
1、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被其他案件查封且未被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已经停产,所有的机器设备也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1民初8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俊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