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6156上海联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执61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302-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834845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太阳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9326070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8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江***太阳能有限公司结欠上海联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9万元,该39万元*****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上海联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3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3万元,余款13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上海联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联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75元,*****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江***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的18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直接向上海联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江***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新桥镇××及××***、××村的全部不动产均设立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另案处置;机器设备多数设立抵押且已查封,另案处置;车辆已另案查封,且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至江***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江***太阳能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1民初8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