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13012号
原告:任某某,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3元,由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