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781执8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阳春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富民路**(东湖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197527542Q。
法定代表人:阮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阳春市春城街道扶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春城街道办扶民村民委员会构代码:72787112-2。
负责人:陆军隆,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阳春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春市春城街道扶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781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阳春市春城街道扶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20000元(以裁判文书为准)给申请执行人阳春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粤1781执8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阳春市春城街道扶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在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新支行账户的存款130000元,作出(2020)粤1781执8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存款121700元划拨到了法院账户。异议人阳春市春城街道扶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月21日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解冻上述账户,并返还异议人被划拨的资金。该执行异议案,现正在异议审查中。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781执8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阳春市春城街道扶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阳春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雄威
审判员 张明健
审判员 方水秀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梁晓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