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自控有限公司与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41052号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负责人:***。 被告: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