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41052号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负责人:***。
被告: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