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7财保29号 申请人:***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康路135号2幢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74,152.22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23年4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74,15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