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4114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述为无业,自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2栋1单元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锋,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赫,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晨,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与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京0105民初41184号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5民初4118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