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民初1866号之一
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建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九潭居委会***(土地)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649345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A栋602、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188372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建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建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建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9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3329元,共计8038元,由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建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利 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曾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