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与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初195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中山路**。
主要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汊沽港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南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圣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汊沽港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南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与被告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圣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106元,减半收取16605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负担。
审判长 常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