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南河工业园内。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津0111民初1491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5980.14元,本院强制执行86166.81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