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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南河工业园内。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津0111民初1491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5980.14元,本院强制执行86166.81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