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

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宏运彩钢板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包头鑫腾达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宏运彩钢板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鑫腾达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宏运彩钢板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包头鑫腾达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内0291民初14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包头鑫腾达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特定的相对性。从上诉人收到原审法院送达被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中,看不出所谓的“被告”包头鑫腾达彩钢板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鑫腾达公司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的资格。故原审法院以“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为由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明显的审查不严,存在地方保护之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合同,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故应以被告住所地为案件管辖地,上诉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西青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包头市宏运彩钢板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包头鑫腾达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内蒙古自治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内蒙古自治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中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