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

天津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7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富裕大厦2号楼21层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南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16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审慎考虑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天津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 艺 审判员 曹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