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1741号
原告:浈江区君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花坪镇长地头村委会***33号。
经营者:***,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浈江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汉彬,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棠景街机场路11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浈江区君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刘汉彬、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浈江区君兴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浈江区君兴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浈江区君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