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1财保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冈锦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龙溪村英佛公路收费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0507267317。
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人一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1663X4。
法定代表人:陈浩光。
原告佛冈锦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粤1821民初26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设的、账号为××××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开设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共3205345.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以财产保全通知书确定了: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设的、账号为××××的账户存款3205345.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2021年9月6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冈锦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的账户存款3205345.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蓝茂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嘉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