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721民初1602号 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广场路二建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区农贸批发市场B幢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进度款28961664.48元及违约金给原告(其中2625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每月2%计算违约金,26336664.48元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每月2%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2、被告立即支付报建费3027830元及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以302783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付清时止);3、确认原告对第一项请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8)018,被告将工程名称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建设项目、工程地点阳西县新城聚龙城c地块、工程内容按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全部内容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原告施工,拟定合同价款为25602952.35元。2018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挖运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聚龙城三期低层住宅土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8年11月20日,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申请付款,送达了《阳西县富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请求支付款项2625000元,被告收到请款请求后未按约定支付。《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在签订原合同时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长时间不具备开工条件,致使原告施工顺延,后因建筑材料价格暴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均认为原合同的结算单价及结算方式均难以继续履行。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2018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在原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参照广东省2018年8月份预算信息价,按广东玮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预算清单总价38488818.88元总额的差额进行调差结算,并对主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1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达成了新的履行方式,被告按原告每次工程进度完成的建筑面积支付90%工程进度款给原告。2019年2月份,原告已完成了主体框架封顶、砌体工程、内外墙抹灰,根据《工程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点第(1)、(2)项约定,被告应付主体框架封顶工程进度款24220603.47×90%=21798543元、应付砌体工程、内外墙抹灰工程进度款5042357.2×90%=4538121.48元,以上两项合计共26336664.48元。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阳西县富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请求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报建费3027830元以及工程进度款26336664.48元,被告拒不支付。根据《工程补充协议》第二条第3点约定,被告收到上述请款申请后,至今仍未支付,被告已构成违约,根据《工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按欠付工程款金额每月2%的违约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应判决确认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欠款事实和证据材料表示认可,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0日,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地点阳西县新城聚龙城c地块,工程合同工期为395天(拟从2018年4月25日开始施工,至2019年5月25日竣工完成),合同价款为25602952.35元。2018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挖运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聚龙城三期低层住宅土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在签订原合同时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长时间不具备开工条件,致使原告施工顺延,后因建筑材料价格暴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均认为原合同的结算单价及结算方式均难以继续履行。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2018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在原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参照广东省2018年8月份预算信息价,按广东玮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预算清单总价38488818.88元总额的差额进行调差结算,并对主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1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达成了新的履行方式,被告按原告每次工程进度完成的建筑面积支付90%工程进度款给原告。2018年11月20日,原告制定一份《2018年11月份工程验签表》,写明工程量为2625000元,被告公司总经理在验签表上的“工程开发部经理意见”一栏签名确认。2018年11月20日,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申请付款,并向被告送达了《阳西县富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请求支付款项2625000元,被告收到请款请求后未按约定支付。2019年2月份,原告已完成了主体框架封顶、砌体工程、内外墙抹灰,根据《工程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点第(1)、(2)项约定,被告应付主体框架封顶工程进度款24220603.47×90%=21798543元、应付砌体工程、内、外墙抹灰工程进度款5042357.2×90%=4538121.48元,以上两项合计共26336664.48元。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阳西县富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请求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报建费3027830元以及工程进度款26336664.48元。被告收到上述请款申请后,至今仍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将位于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相关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组织施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挖土工程款2625000元,框架封顶、砌体、抹灰工程进度款26336664.48元,报建费3027830元,三项合共31989494.48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挖运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验签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亦无异议,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进度款及报建费合共31989494.48元,依法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在《补充协议》上约定付款时间及逾期违约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应按协议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8961664.48元、报建费3027830元,共31989494.48元以及违约金给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其中2625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29364494.48元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均计算至付清款时止; 二、原告对被告富和.聚龙城三期的工程款28961664.48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08元,减半收取计93304元,由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