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72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大环村委会五里坡A-01-01地块。
法定代表人:罗耀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永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广场路二建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仲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72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1979590.66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执行程序中的担保人陈世贵、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绿洲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处置,本案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货款1979590.66元及违约金、受理费1251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721执恢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强
审判员  王小湖
审判员  叶宗滔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文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