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21民初2410-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先荣,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广场路二建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仲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胜,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县城方正东路绿洲凯德堡销售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姚斗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森,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晓,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世贵,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诉被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世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本院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的要求缴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11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美然
人民陪审员 欧奕相
人民陪审员 江丽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施春丽
书 记 员 许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