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阳西县程村镇豪光村委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粤1721民初212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阳西县程村镇豪光村委会,住所地:阳西县程村镇豪光村。
法定代表人:柯大或,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兜赏,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西县新城广场路二建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仲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胜,男,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由阳西县织篢镇兴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林应龙,男,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诉被告阳西县程村镇豪光村委会、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林应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程村镇豪光村委会广场地面硬底化建设工程款81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程村镇豪光村委会广场地面硬底化建设工程,原告已按照图纸施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期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工程款为81000元。原告多次催被告结算工程款,被告以双方到程村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调解无果为由,拖延至今。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应龙尚欠原告***工程款81000元,该款由被告阳西县程村镇豪光村委会在2021年10月7日前代为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阳西县程村镇豪光村委会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后,该款在四被告关于程村镇豪光村委会广场地面硬底化建设工程的总工程款(具体工程结算由四被告另案解决,并由被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配合被告阳西县程村镇豪光村委会出具相关发票)中予以扣除;
三、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