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7民终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广场路二建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仲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文,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区农贸批发市场B幢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国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业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阳西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西富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西县人民法院(2019)粤172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西二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阳西二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阳西富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一)涉案土地回填土方工程由阳西二建公司施工,有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阳西二建公司与阳西富和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回填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回填土方工程的时间为2019年7月。阳西富和公司陈述涉案土地回填土方源自聚龙城三期所推土坡与事实不符,实际土方源自聚龙城D地块二次土方开挖和外购土方。(二)涉案地块面积为9483.66平方米,但该地块中间有一深凹土地面积约3000多平方米,以及向东边和南边需要回填修路,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阳西富和公司的要求,该3000平方米地块和路底需要一并回填,因此,涉案地块回共计回填土方12000立方米。(三)阳西富和公司在2017年9月份将聚龙城C地块,聚龙城D地块,阳西县高垌以东、大垌山路以南GDD-01-04A、GDD-01-02A地块的土方工程发包给阳西二建公司,双方在2018年4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2018年起土方工程和施工工程陆续开工。一审判决以阳西富和公司自认回填土方源自聚龙城三期推土坡的时间与阳西二建公司主张的施工时间不吻合而否认阳西二建公司施工的事实是不能成立的。阳西二建公司施工的事实有现场监理、阳西二建公司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工程师及现场施工人员可证实;一审法院从阳西县自然资源局调取2018、2019年与2017年卫星影像图和现场图片亦可证明涉案土地回填的事实。(四)土方回填是阳西二建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与阳西富和公司回填土方是否用于转让或开工建设没有任何关联性,阳西二建公司对阳西富和公司的资金状况亦无法全部掌握,一审判决以当前阳西富和公司无资金开发建设工程认定涉案工程并非阳西二建公司施工,是不当的。二、一审判决逻辑推理错误。(一)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前提下根据阳西富和公司的自认认定阳西富和公司尚有巨额债务未清偿,将影响其他债权人受偿,从而推断阳西二建公司与阳西富和公司恶意串通,是错误的法律逻辑。(二)一审判决证据采信规则与法相悖,客观的书证、物证等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应大于间接证据,一审判决以推断的言论否定客观证据的真实性,缺乏法律依据。
阳西富和公司辩称:阳西二建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属实,对其上诉请求没有意见。
阳西二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阳西富和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4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工程价款24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至支付完毕时止,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止为48000元);二、阳西二建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享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阳西富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阳西二建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就阳西富和公司欠付聚龙城三期土方工程的工程款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粤172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至2019年2月份,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完成了富和.聚龙城三期主体框架封顶、砌体工程、内外墙抹灰。
因案情审理需要,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前往阳西县高垌河以东、大垌山路以南GDD-01-02A地块进行调查,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八份。照片显示该地块未见新施工痕迹,表面参差生长有多种植被。2019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致函阳西县自然资源局查询阳西县高垌河以东、大垌山路以南GDD-01-02A地块2016年至2019年的卫星图,阳西县自然资源局为此提供了摄自上述年度的四份影像图,卫星拍摄图显示2017年至2018年该地块的地形地貌有大幅变化,2018年与2019年的影像则未见变化。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阳西二建公司与阳西富和公司对一审法院拍摄及依法调取的卫星影像图均无异议。
另查明,阳西富和公司因未能清偿多笔到期债务,已被各债权人诉至法院,截至庭审辩论终结时,一审法院最近两年受理的以该公司为被告的涉讼案件多达34宗。其中包括债权人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的9宗案件,诉讼标的高达162654213.4元。
诉前,阳西二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粤1721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阳西富和公司所有的位于阳西县高垌河以东、大垌山路以南GDD-01-02A地块。另,崔国文、张飞于2019年3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作出(2019)粤172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阳西县高垌河以东、大垌山路以南GDD-01-02A地块及阳西县高垌河以东、大垌山路以南GDD-01-04A地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阳西富和公司承认阳西二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鉴于阳西富和公司名下的财产因其他多宗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且阳西富和公司有巨额债务至今尚未清偿,而阳西富和公司在诉讼中对欠款事实的自认,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防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的合法利益,应对双方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进行严格查证,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自认直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阳西二建公司的施工时间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28日,阳西富和公司承认回填土方源自富和聚龙城三期所推土坡,但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聚龙城三期工程于2019年2月份已完成了主体框架封顶、砌体工程、内外墙抹灰,明显与阳西二建公司主张的施工时间不相吻合;其次,阳西富和公司当前经济状况完全不具备在该时间段内开发建设工程的资金条件;再者,经一审法院现场调查拍摄照片及阳西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卫星影像图所示,涉案地块在上述时间段内完全没有施工迹象。故阳西二建公司所提供的《回填土方承包合同》和相关施工验收资料真实性存疑,与一审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存在矛盾,应不予采信。故阳西二建公司所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阳西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920元,由阳西二建公司负担。
二审中,阳西二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收据》,拟证明阳西二建公司在对涉案土地进行土方回填时,村民出来阻挠,阳西二建公司支付土地款给村民。经组织质证,阳西富和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该证据三性予以认可,当时崔国文工程队对凤凰城2地块进行回填土方时,村民出来阻挠,崔国文工程队支付了2万元给村民江宗尧;后来在土方回填时又有村民出来阻挠,导致工程边回填土方边停工的现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阳西二建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自认涉案工程是崔国文挂靠该公司承建的,该工程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动工,施工四个多月,因村民闹事,工程直至现在尚未完工,部分土地已经回填,部分土地尚未回填。由于崔国文是带资承建工程,崔国文在做好部分工程后与阳西富和公司填好结算表,再完成余下的工程。阳西富和公司对阳西二建公司所陈述的该事实予以承认,其主张崔国文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后要求阳西富和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虽然工程一直无法完工,阳西富和公司又没有资金,但阳西富和公司认为该工程最终也应由崔国文完成,所以对崔国文所请求的240万元没有异议,该工程至今尚未支付过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使阳西二建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动工建设的事实属实,但阳西二建公司自认涉案工程是由崔国文挂靠该工程承建的,而崔国文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的规定,崔国文挂靠阳西二建公司与阳西富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阳西二建公司虽然提供了《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主**西二建公司应支付回填土方工程款240万元,但阳西二建公司与阳西富和公司确认涉案工程至今未完工,阳西二建公司请求的240万元是双方就该工程提前进行的结算。由于崔国文挂靠阳西二建公司与阳西富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涉案工程至今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阳西二建公司请求阳西富和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40万元,缺乏依据,一审判决驳回阳西二建公司的诉请,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阳西二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40元,由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龙 飘
审 判 员 何桂霞
审 判 员 莫怡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詹礼迪
书 记 员 凌尤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