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721民初640号
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建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仲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富,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掌,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陈国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掌、邓德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建设项目工程款1093908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月20日起以工程价款10939082.7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2、被告立即支付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市政排水工程款692780元及利息(利息以6927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3、原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享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8)018】,被告将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后于2018年1l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补充协议》,双方对工程合同总造价及进度款支付方式进行了变更约定。由于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被告,(2019)粤172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896l664.48元及违约金给原告,包括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进度款26336664.48元,现案涉项目工程已于2019年12月10日全部完工并己交付被告,被告应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8%,2019年12月17日经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书确定富和聚龙城三期工程结算价为38036476.71元。因此,被告本期应支付竣工结算工程款为10939082.7元(38036476.71×98%-26336664.48元)。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竣工结算工裎,但被告没能依约支付,被告应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欠付的工程款金额每月2%支付违约金给原告。2019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阳西县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市政排水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市政排水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名称:阳西县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市政排水工程;工程范围:道路排水,市政雨、污管网;合同期:总历天数60天;工程总承包包干价:700000元;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一次性支付到总工程100%工程款给乙方。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进场施工,于2019年11月30日全部完工。2019年12月2日,被告组织双方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于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后七天内(即2019年12月10日前)付清工程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全额支付工程款692780元给原告,并应自2019年12月10日起以6927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原告就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享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
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0日,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与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被告将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后于2018年1l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补充协议》,双方对工程合同总造价及进度款支付方式进行了变更约定。由于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2019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9)粤172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896l664.48元及违约金给原告,其中包括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进度款26336664.48元。现案涉项目工程已于2019年12月10日全部完工并己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照《工程补充协议》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8%。2019年12月17日,经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书确定富和聚龙城三期工程结算价为38036476.71元。因此,被告本期应支付竣工结算工程款为10939082.7元(38036476.71×98%-26336664.48元)。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竣工结算工程款,但被告没能依约支付。2019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阳西县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市政排水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市政排水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期为60天,工程总承包包干价为700000元,工程全部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一次性支付总工程100%工程款给原告。2019年10月9日原告进场施工,并于2019年11月30日全部完工。2019年12月2日,被告组织双方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于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后七天内(即2019年12月10日)付清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将位于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相关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组织施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竣工结算工程款10939082.7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结算书》、《付款申请单》、《工程竣工验收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竣工结算工程款10939082.7元,依法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在《补充协议》上约定付款时间及逾期违约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将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市政排水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92780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阳西县富和聚龙城三期(第一小期)市政排水施工合同》、《付款申请单》、《工程验签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应予认定。被告将市政排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理应在合同约定时间付清工程款,但拖欠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6927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故违约金依法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为宜。现原告请求从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即2019年1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法应予准许。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93908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时止)给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二、限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6927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1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时止)给原告阳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三、原告对被告富和聚龙城三期的工程款11631862.7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92元,减半收取计45796元,由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卫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海颖
书 记 员 余金洋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