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59号
原告新丰县金陂电站。经营场所:新丰县丰城街道黄陂村。
经营者***,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身份证号码:×××2019。
被告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住所: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新丰县金陂电站诉被告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丰县金陂电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丰县金陂电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丰县金陂电站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