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

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新丰县粤新路桥管理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民终2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交通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潘时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剑,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广东三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丰县粤新路桥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新龙大道原黄陂收费站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为民,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广东三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钦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雪平,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原审第三人:新丰县御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双龙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郑圳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新丰县粤新路桥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罗雪平、原审第三人新丰县御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3民初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新丰县粤新路桥管理中心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新丰县粤新路桥管理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新丰县粤新路桥管理中心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新丰县粤新路桥管理中心各负担50元。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新丰县粤新路桥管理中心各自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50元,退回新丰县粤新路桥管理中心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韩文锋
审判员 赖凯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