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黄河模板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文水县黄河模板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21民初680号 原告:文水县黄河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东门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水县黄河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文水县黄河模板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水县黄河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2467元,由原告文水县黄河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