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21民初681号
原告:文水县黄河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东门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溧阳市华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后周集镇新农贸市场109(A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文水县黄河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华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文水县黄河模板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水县黄河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文水县黄河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