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65无锡一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利星行机械(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利星行机械(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3465号之二
原告:无锡一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利星行机械(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利星行机械(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一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星行机械(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利星行机械(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一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一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一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一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