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23民初2841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鲁0523民初284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已申请撤诉,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的存款130000元(账号:90×××76)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