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21民初367号
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东营颐德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东营颐德园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2018年4月19日,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03元,减半收取7051.5元,由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