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民初4503号
原告:广饶县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振煜,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营市航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滨五路以东、滨六路以西、中央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东营市航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计1407元,由原告广饶县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