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94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农高区支行账户37×××04上的存款27038.29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31×××8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