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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广饶县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2902号之一 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00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饶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3B489499445。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广饶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1元,减半收取5420.5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