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2902号之一
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00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饶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3B489499445。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广饶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1元,减半收取5420.5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