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13878号
原告:太原好运达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一巷17号27栋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运达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A座0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好运达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A座7层09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太原好运达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好运达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好运达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太原好运达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好运达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好运达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02元,减半收取计15701元,由原告太原好运达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