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财保401号
申请人:北京好运达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A座13层17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科百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三道3号A座2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好运达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科百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48342.65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某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科百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8342.6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好运达智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