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民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西路3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林
书 记 员 沈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