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1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鳌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56826574C(2-2)。
责任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宣州区文昌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77241179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8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信息服务费及违约损失合计12149.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执行费87元,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资金、车辆、证券、工商等其他财产信息;
2、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
3、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财产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至被执行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