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1民初704号
申请人: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12116677W,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官渡镇田郊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仙游县兴旺花炮批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665711486,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园庄镇林果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仙游县兴旺花炮批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申请人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仙游县兴旺花炮批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万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仙游县兴旺花炮批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股权或其他财产予以诉讼保全,保全标的额为28万元,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