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199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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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