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199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