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24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2521804X6,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15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应对支付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32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25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3月29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
2、通过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6××**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到案,本院已于2022年4月1日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3、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名下房地产信息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前往***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亦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42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尚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查封***名下车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1民初15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张峥莉
审 判 员 朱新阳
审 判 员 闵永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澄宇
书 记 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