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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黄金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377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西至九龙大道、北临九龙湖、。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黄金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美好景象西安分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好景象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美好景象西安分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好景象西安分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美好景象西安分公司。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李 沫 雨 审 判 员  刘    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姜 文 娟 书 记 员  姜 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