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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某某门控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技园9栋A座14楼FG单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848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公司庭审提供的工资单及考勤系伪造证据。**提供且**公司确认的《关于开除**的通告》明确说明2015年8月8日(周六)**工作时间离开车间工作岗位,但是**提交的8月份考勤记录中,该日**并未出勤。故足以说明公司提供的考勤系伪造。故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张**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但其提供的《关于开除**的通告》为复印件且**公司未确认其真实性,无法仅凭该通告内容认定存在加班事实。**公司提交的2015年3月至7月工资条列明的“平时加班”、“周末加班”及“节假日加班”栏目均为“0”,对工资条上其本人的签名**亦予以确认。故二审判决认定**未能就加班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闵 睿
审判员 秦 旺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