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总队、广州某某国际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吉安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8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总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某国际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宣某。
被执行人:吉安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总队、广州某某国际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吉仲裁字第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安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总队、广州某某国际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吉安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43854.4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