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某某、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23民初588号
原告***,男。
原告***,女。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衡山县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被告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2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2-7栋二层213号、214房及2栋24、25、26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两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