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578号
原告:长沙市庆家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庆家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庆家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庆家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庆家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72元,减半收取5586元,由原告长沙市庆家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