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民终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排楼湾村先进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七里桥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福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赫山区法院作出的(2018)湘0903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各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