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和某某绿化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吴路2046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湖南和***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柏加镇双源村大坝组4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绿化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281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偿还1754853.5元及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一、2021年7月2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湖南和***绿化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800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在(2018)湘0281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 二、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10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和***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冻结了***、湖南和***绿化有限公司的零星存款(冻结银行存款到期日为2022年8月2日),反馈两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8月9日,委托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和***绿化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湖南和***绿化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9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8月2日,向醴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限制了两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2021年12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4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1754853.5元(未计算利息),已执行到位1080000元,未执行674853.5元(未计算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