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财保128号
申请人: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九社***路1号厂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8日受理该申请并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提请函。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532.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现金24532.4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4532.4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65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