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财保1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九社***路1号厂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粤0111财保128号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广州***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532.4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广州***具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支付义务【案号:(2020)穗仲案字第4670号】为由,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532.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