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5469号
原告: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龙岗大道**大运软件小镇**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09U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广西新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马山县苏博工业园区雨润建材公司项目附近会信用代码9145012409074792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