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1142号
原告: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龙岗大道**大运软件小镇**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09U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临港区坪上镇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11535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