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1142号 原告: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龙岗大道**大运软件小镇**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09U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临港区坪上镇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11535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