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塑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塑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75栋2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塑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08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塑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自愿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塑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塑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