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梦圆顺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执7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75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09U8Q。 委托代理人***,系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梦圆顺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海元物流园A17栋108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8LX26P。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拉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梦圆顺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1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380.0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舒 敏 执行员  方 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